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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明确,形成了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解释。意思主义被认为更符合我国实证法特别是《公司法》第32条,因而成为通说。但依据《公司法》第32条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仅能得出股东名册登记是行使股权的充分要件,不足以证其为对抗要件,更不能得出其非生效要件,因此意思主义的解释逻辑存在瑕疵。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法律漏洞,由债权形式主义弥补:一方面,意思主义将股权权属与股东身份、权利行使等割裂,难以与相关制度衔接,特别是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共同作为股权表征,易引起权利确定的混乱;另一方面,债权形式主义与股权性质理论以及股权优先购买权、股权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契合,在需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上与民法原理一致,可激励股权交易双方积极公示,并利于增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依据股权表征的要求与域外立法经验,应由股东名册表征股权,并对其制作、公示、更改、维护及相关责任作体系化的规定,以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  相似文献   
2.
系统治理视野下遗失物追回的立法局限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82-188
我国遗失物追回主要依赖于拾得人主动送还的立法技术缺乏系统治理思维,存在期待拾得人主动及时送还遗失物制度之功能乏力、失主悬赏追回遗失物制度之功能有限、帮助发现及追回遗失物之有效公力救济制度缺失等三大局限。克服局限之路径在于,立足于拾得人的"理性人"基础,回归追回遗失物第一性目的之遗失物追回制度本旨,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公力与私力合作救济模式,私法上增设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公法上新设公安机关行政调查及处罚权。  相似文献   
3.
《法释[2017]16号》第15条规定的强制分配要件不完整、不准确且过于抽象,应予完善与细化。(1)前提:《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市场主体有"发展权利",强制公司分配除符合《公司法》第166条,还需有自由现金,以维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2)主体:上市公司股东亦有不退出公司前提下获取救济的权利,但应设一定限制,避免手段与保护利益间的失衡。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不影响其利润分配权,公司可依《民法典》第568条主张抵销。(3)行为与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32条,将滥用"股东权利"解释为"股东可支配的权利",涵盖股东自任董事、高管滥用管理职权情形;侵害公司财产权需与不分配、象征性分配结合,以别于普通侵权行为。公司累积巨额利润或长期不分配,违反《民法典》第76条规定的公司目的。大股东仍拒绝分配属滥用表决权,且为不当阻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向完整权转化,可类推《民法典》第159条,视为股东请求分配的条件已成就,小股东受有实际损失。(4)前置程序:为维护公司自治及股东团结,避免持续依赖强制分配,股东须穷尽内部救济。小股东往往只关心分配,与大股东分歧严重,应适用《法释[2019]7号》第5条,注重调解。《公司法》修订时应引入强制分配,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财政政策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财政法则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根本保障。在我国的视域下,财政法制之现状与农村供给侧改革对财政法的需求之间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表现为地方财力不足,财政支农支出意愿不足以及财政支农支出不透明且缺乏民主参与等问题。为推进农村供给侧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财政法制予以完善:在立法理念上,应该树立财政支农支出优先的公共财政理念。在具体制度上,应该科学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通过转移支付机制的科学设置适度增加地政府的财力,同时构建以参与式预算和财政公开制度为核心的财政支农支出之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新型物权,合理、恰当地设置其期限,可以稳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进而稳定土地经营权使用者的未来土地收益,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稳定地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益。新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草案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作出“再延长三十年”的修订,需要警惕落入形式化的“长久不变”而掩盖风险,因此要反思“自动续期三十年”背后的原委及可能的调整。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其期限设置的政策与法律变迁着手,论证了“长久不变”并不等于没有期限以及设置“每轮”的政策合理性,并阐述了实践中土地流转需要的差异性、变动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设置的不匹配困境,凸显法律“适当调整”的必要性。将“长久不变”由“土地关系”的调整转向“土地利益”的调整,土地利益协调由形式公平转向实质公平,这直接体现出“适当调整”以均衡土地利益关系来回应“长久不变”的实质性与精准性。最后,从确保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质“长久不变”的层面提出了“确保大稳定”“预期小调整”的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6.
“老人农业”是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农业生产形态,也是具有结构性意义的社会现象。对“老人农业”的理解不能仅做整体性概括,也需要深度刻画其经营形式和发生机理,并以此延展其社会功能的多重面向。实践经验证明不同年龄的农村老人,其农业经营方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老人依据劳动力水平和老年生活的变化,不断调整农业种植的内容和方式,以适应漫长的衰老周期。“老人农业”具有家庭经济性和社会合理性,其以土地家庭承包制为制度基础,是农民家庭基于发展目标配置劳动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小农生产对现代农业体系的适应性结果。“老人农业”具有丰富的社会功能:在灵活经营的基础上,农村老人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活水平,合理延长自我养老的时间,适度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并依托农业劳动而产生本体性价值。“老人农业”的发生机制和社会功能表明,农村老人仍具有相对较强的农业生产能力,能够维持一定的农业生产效率,并立体化地满足自身的多种社会需求。因此,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和农业现代化的演进走向仍要以农民主体和农民问题为核心,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并为农业活动提供基础且便利的生产条件,进而才能保证老年农民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可能。  相似文献   
7.
国际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与国际环境法的软弱性密切相关。反措施虽然在去国际环境法的软弱性方面意义重大,但很少被采用。究其根源有二:一是反措施作为国际环境法强制保障存在一些法理困惑,如反措施实施主体困惑,但从法理上来分析这些困惑都不成问题;二是反措施本身除了存在一些传统的问题,如弱国实施困难、大国滥用、缺乏制约等等,还存在一些因为国际环境法的软法性导致的义务空洞问题和义务弹性问题。但只要尽快使《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变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责任公约》,并尽快缔结《世界环境公约》使国际环境义务硬化,消灭环境义务的弹性,构建强大强制保障体系,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我国要充分利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推动国际环境立法和反措施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该充分利用反措施手段来应对国际环境违法行为,保护本国的国际环境利益。  相似文献   
8.
保理融资在金融实践中发展迅速,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将来债权之让与却一直有所争议,这在增加金融风险的同时亦无法全面保护保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的法律规则,首先要厘清与将来债权有关的概念,了解实践中常见的以将来债权叙作保理的融资模型;其次需明确将来债权让与的法律前提,承认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最后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情形下,针对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遇到的特有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各个击破。  相似文献   
9.
清代经由长期理性共识的积累与提炼,在森林保护方面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多元共治"法律理念,并构建出符合森林生态治理内在要求的法律制度。古今森林保护问题的表现形式虽不尽相同,但受历史传统、法律文化、森林自然特征等方面因素影响,古今森林保护法律制度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中关于多元共治的内在逻辑要求具有相通性。清代森林保护多元共治法律制度对完善现代森林保护法律制度以及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实效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又明确提到"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主审法官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证法官独立办案、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促进法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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